新西兰中文先驱网 Kenny 综合报道 政府即将推出法案,禁止高收入者就不合理解雇提出索赔,并减少因雇员过错而产生的个人申诉赔偿。 6月17日《雇佣关系修正案》由工作场所关系部长Brooke van Velden提交至议会,进一步落实行动党与国家党在联合协议中达成的多项承诺。 根据该法案,如果新西兰人年收入超过18万纽币,将失去提出不合理解雇索赔的权利。van Velden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政策“允许雇主让员工在高级职位上试错,而不必在工作不顺时冒险经历昂贵且混乱的解雇程序,这将使那些寻求职业晋升的人受益”。 18万纽币的门槛仅适用于基本工资,不包括奖励金、车辆使用等其他福利收入。 虽然这是一项颇具争议的政策,但并非前所未有。澳大利亚早已实施类似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该项规定仅适用于不合理解雇申诉,不影响其他类型(如骚扰、职场霸凌等)的个人申诉——无论收入多少,雇员仍保有申诉权利。 van Velden提出的法案还将取消或大幅削减在劳资纠纷中被认定有过错员工的“补偿措施”,包括复职、赔偿和支付费用。例如,如果员工的行为被认定导致雇佣关系破裂,或构成严重不当行为,将不再有资格获得包括复职权及获得赔偿在内的救济。
图源:Gettyvan Velden表示:“简化个人申诉是行动党一直倡导的一项政策。这些变化将更好地平衡各方关系,并增强雇主的确定性,使他们能够专注于自身业务。” 法案还将引入一项“门槛测试”,用于帮助企业更清晰地区分雇员与承包商。改革的目的在于确保企业和工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初就能明确界定身份,从而减少以后的劳动关系纠纷。van Velden表示:“如果所涉及的工作安排符合门槛测试列出的四要素,则该工人将被视为承包商。” 四要素包括:有一份书面协议明确该工人是承包商;该工人有能力同时为其他企业工作;不要求该工人在特定时间或日期工作;以及如果该工人拒绝额外工作,企业不得因此终止合同。 法案的另一项重大变更是取消现行的“30天规则”。根据现行《雇佣关系法》,当一个工作场所已经有集体协议(Collective Agreement)存在时,新入职员工在最初的 30天内,即使他们没有加入工会,他们的个人雇佣协议也必须遵循集体协议的条款。换而言之,在前30天里雇主不能和员工私下谈不同待遇。 van Velden表示:“取消30天规则意味着员工和雇主可以自由地就更广泛的雇佣条款达成一致,包括在最初30天内与集体雇佣协议不同的条款。”也就是说,员工不需要等30天就可以签署自己想要的个性化合同,就更高工资、更灵活工时,或更短试用期等与雇主单独协商。 van Velden还补充道,改革的另一好处是,如果员工选择签署个人雇佣协议而非集体协议,将可以从入职之日起开始90天的试用期,该试用期制度在联合政府执政初期就予以恢复。 van Velden表示,公众与相关团体将有机会在特别委员会上就该法案提出意见。 |